原标题:购买的二手车有重大事故修理记录
法院:卖家故意隐瞒真实状况,构成欺诈,支持用户“退一赔一”诉求
人民法院报讯买卖二手车两年后,发现该汽车之前曾发生过重大事故,更换和修理项目记录多达117条。用户能否需要解除合同,并需要卖家“退一赔一”?日前,河南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块因二手车交易引发的交易合同纠纷案。
2021年12月,尹某找到从事二手车业务的李某,双方签订了一份《汽车出售协议》。双方约定,李某以19万元的价格将一辆商务车售卖给尹某,此车售车之日以前的债权、债务、经济纠纷、闯红灯、交通事故等由李某负责。
随后,双方办理了汽车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汽车过户给尹某。2023年十月,尹某筹备将该汽车转卖,在验车过程中发现该汽车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某4S店修理记录显示,该汽车前部、左前部、顶部、后部及底部均有损毁,包含发动机在内的很多部件进行了更换,更换和修理项目记录多达117条,维修成本9万余元。尹某遂诉至法院,需要撤销双方签订的《汽车出售协议》,向李某返还汽车,并需要李某退还买车款,增加赔偿买车款一倍的金额。
法院审理后觉得,李某长期从事二手车买卖,拥有汽车检验的能力和经验,且在从第三人处回收汽车时,已经获知案涉汽车情况。在供应时,李某应将它知道的案涉汽车有关状况告知买家即尹某,以便于尹某作为买家在知情的首要条件下自主作出选择。李某负有告知义务,却未予告知,并承诺该汽车无事故,故意误导和欺骗了尹某,使尹某基于对其的信赖而陷入错误认知。李某的有关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限制了尹某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使,并使尹某因之遭受损失,是故意隐瞒真实状况,构成欺诈。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汽车出售协议》,尹某向李某返还汽车,李某返还尹某买车款19万元,并赔偿19万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诚实诚信是市场买卖的基本原则,买家在购买产品时享有知情权。经营者向买家提供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水平、性能、作用与功效、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方位,不能作不真实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国内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方法,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经营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买家的需要增加赔偿其遭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买家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者同意服务的成本的三倍。
来源:人民法院报